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佩戴运营企业统一标志,文明行车,热情服务;

(二)运营中不得有吸烟、闲聊、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通过人行横道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四)不得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站外上下乘客;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调度的调度员,应当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行车数据。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合理调度。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