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佩戴运营企业统一标志,文明行车,热情服务;
(二)运营中不得有吸烟、闲聊、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通过人行横道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四)不得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站外上下乘客;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调度的调度员,应当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行车数据。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合理调度。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