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秩序第二十七条有效运营企业投放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二)车辆整洁卫生、标志标识清晰;(三)配置并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车载监控视频、智能指挥调度设备设施;(四)配置灭火器、安全锤、爆玻器等应急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新增、更新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