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运营企业投放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二)车辆整洁卫生、标志标识清晰;

(三)配置并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车载监控视频、智能指挥调度设备设施;

(四)配置灭火器、安全锤、爆玻器等应急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增、更新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