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礼让老、幼、病、残、孕乘客;
(二)按照规定主动支付乘车费或者出示乘车优惠凭证,不得伪造、冒用乘车优惠凭证;
(三)不得在公共汽车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四)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车,但是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或者在车内躺卧、蹬踏座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六)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
(七)不得有强行上下车、辱骂威胁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影响运营安全以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交乘车费;乘客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