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运营企业运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二)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四)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

(五)不得强迫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六)不得擅自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非公共汽车客运运营;

(七)不得擅自调整运营线路、站点、时间和班次;

(八)不得擅自停运、罢运;

(九)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线路运营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