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运营企业投放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二)车辆整洁卫生、标志标识清晰;
(三)配置并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车载监控视频、智能指挥调度设备设施;
(四)配置灭火器、安全锤、爆玻器等应急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增、更新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