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准入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予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综合考虑运营申请企业的运力配置、运营方案、车辆设备、安全保障、服务质量、信用状况等因素,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无法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的,可以采取直接择优授予的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