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申请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能力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四)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保养和维修场地;
(七)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