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树。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行道树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进行修剪。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