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

险情消除后三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