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批准单位以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