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

铁丝等;

(二)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

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三)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四)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

水等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

物等;

(七)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八)在草坪内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