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

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