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