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