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