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