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网站等,及时受理旅游客运投诉,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