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得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车辆视频监控标识,提示旅客已经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