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客运运力不足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营运客运车辆和社会非营运客运车辆应急运输:

(一)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

(二)已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应急调用车辆信息库并公告临时调用应急运输车辆有关事项,拥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车辆的单位可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应急调用车辆信息库,由承租人自行选择租用。被租用的车辆凭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驾驶员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从事应急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聘用其驾驶应急调用车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