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驾驶员和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视频监控装置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