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导游和旅客乘坐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遵守乘车安全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擅自操作或者破坏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抢夺车辆方向盘等干扰驾驶员正常工作影响行车安全;

(四)殴打驾驶员等侵害驾驶员人身安全;

(五)其他危害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的行为。

导游和旅客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任何人有权劝阻和制止。造成危及行车安全紧急情况的,驾驶员应当停车处理,不得继续危险驾驶车辆;驾驶员、导游和旅客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