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履行旅游客运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运行计划;擅自变更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客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导游所在的旅行社举报。承租人、导游和旅客不得向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危及行车安全、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承租人和导游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的休息时间,禁止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