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一)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件的;
(二)运输服务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者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三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
(四)三年内有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完全戒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驾驶客运车辆的情形。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发现已聘用的驾驶员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国家对驾驶员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