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依法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运营过程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营运车辆维护、技术状况检查、定期检测等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
(五)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游客运事故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