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一)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件的;

(二)运输服务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者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三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

(四)三年内有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完全戒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驾驶客运车辆的情形。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发现已聘用的驾驶员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国家对驾驶员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