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一)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二)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统一进行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依法缴纳税费;(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员不得私自提供道路旅游运输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