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一)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二)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统一进行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依法缴纳税费;

(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员不得私自提供道路旅游运输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