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

禁止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