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按照《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补偿。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业务。野生动物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