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

(一)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