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按照《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补偿。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业务。

野生动物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