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和检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