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的,施工期间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的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储备土地以及待建土地应当规范设置围挡、护栏等隔离设施,设施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