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