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