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