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