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