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播与交流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融入相关课程。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加,教育、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融入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学校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