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