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播与交流第三十三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