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播与交流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间习俗、传统节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等,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