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与文化主管部门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田野调查、信息采集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教育、人力社保、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推进产学研融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