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再呈现活态文化特性或者无法传承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记录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独到技艺,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实无法存续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其退出本级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