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订本级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本级名录向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