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列入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四)特色鲜明,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