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拟列入市级名录的项目,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从本级名录中选择推荐。

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区级名录的建议。

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名录的,应当深入调研项目的生存状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项目说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