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对列入名录的项目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