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境卫生,主动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容器、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