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捆扎、外层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洒,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废弃物管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