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垃圾收集站(点)和转运站周边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有垃圾撒漏和外溢。垃圾转运站应当封闭运行,建筑外墙、门窗及内墙应当保持清洁并确保消毒杀菌到位。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