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4 环境卫生管理/Section 1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44In force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境卫生,主动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容器、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公布并组织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